建筑行业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民商事领域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工程项目体量大,施工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工程量变更、结算拖延、付款节点争议、违约责任认定等多重矛盾。很多施工企业完成施工义务之后,却迟迟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会因为证据留存不全,对法律规则理解不到位,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呼和浩特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内蒙古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工程款追索案件,该案代理律师朱教海长期深耕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执业二十余年,办理大量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同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对建工案件中的工程量核算、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实务问题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本案中,原告为生物医药科技企业,被告为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相关工程项目。合同订立之后,原告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展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项目完工之后,双方就工程价款产生分歧,被告没有足额支付工程款。经多方沟通协商无果,原告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以及相应利息,两项合计标的达到五千一百七十五万余元。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核心层面。是实际完成工程量如何核算。被告抗辩部分施工内容并未实际发生,部分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量不予全部认可。建设工程案件当中,工程量是计算工程款的基础事实,如果工程量无法查清,诉讼请求就缺少事实支撑。第二是工程款支付节点是否已经成就。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部分款项付款条件尚未达成,还没有到达应当给付工程款的时间,以此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第三是违约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被告认为自身不存在付款的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利息损失;原告则主张项目已经完成施工交付,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三个争议点相互交织,案件事实繁杂,审理难度较大。
处理这类案件,代理思路的搭建至关重要。朱教海在接受原告委托之后,并没有直接提起诉讼,而是先开展全维度的证据梳理工作,这也是建工案件代理重要的突破方向。首先全面调取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材料进场记录、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验收相关材料,以及双方往来沟通文件。在大量材料之中区分有效证据与瑕疵证据,把可以证明实际施工范围、施工完成情况的材料整理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用来反驳对方关于工程量未完成的抗辩意见。
本案的个辩护突破点,就是夯实工程量的事实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施工方会忽视签证文件的留存,发生纠纷之后,没有书面文件佐证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诉讼中就会陷入被动。本案代理过程中,一方面依靠书面签证文件证明合同内以及变更增加的施工内容,另一方面结合施工过程当中的监理记录,现场施工资料,佐证实际施工行为真实发生,证明原告已经完整履行施工义务,完成对应工程。面对被告提出的质量相关抗辩,律师对被告提交的抗辩材料逐一质证,区分工程质量瑕疵和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法定情形,厘清二者法律边界,排除被告以此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第二个关键突破点,厘清工程款支付节点。合同当中的付款节点约定,不能简单只看字面表述,需要结合项目实际交付、竣工情况综合判断。部分发包人会以没有完成内部审计,没有出具完整竣工结算报告作为理由,无限拖延工程款支付。本案当中,代理律师重点论证项目已经完成施工并且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实际达成,发包人不能以单方内部审核没有完成,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结合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论证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第三个辩护突破点,付款利息的主张。利息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付款时间节点的确定。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承担给付本金的义务,还应当承担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本案代理过程中,结合项目交付时间、起诉时间,准确确定利息起算时间,明确利息计算标准,完整提交利息计算依据,让利息诉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过法庭举证质证以及多轮法庭辩论,审理法院全面采信原告一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全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以及对应利息,当事人的债权得到完整保护。
透过这起案件,也能够给建筑工程领域的市场主体带来几点实务层面的启示。,项目施工全过程要重视证据留存。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现场签证,变更文件,监理资料,往来函件,对账记录都应当完整保存。很多企业只重视合同文本,忽略施工过程资料,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诉讼风险会大幅提升。尤其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的时候,一定要落实书面签证,避免口头约定,口头施工,后续维权无据可依。
第二,合同签订阶段,应当把工程款支付节点约定清晰。明确每一笔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区分竣工验收、审计结算、付款之间的关系,不要简单笼统约定审计完成后付款,防止发包人利用审计条款无限拖延付款。同时对于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计算方式,也要作出明确约定,发生拖欠时,可以直接据此主张权利。
第三,出现拖欠工程款情形,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工程款债权存在诉讼时效的约束,债权人应当及时催告并且留存催告凭证,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同时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第四,区分质量抗辩和拒付全部工程款。工程存在轻微质量瑕疵,发包人可以主张维修整改,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但是不能直接以此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如果工程已经交付投入使用,再以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建设工程纠纷,本质上是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双重博弈。很多案件输赢,在施工阶段就已经埋下伏笔,等到诉讼阶段再去补充证据,往往难度极大。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当规范合同管理,做好过程资料留存,发生争议之后,厘清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找准案件突破方向,依靠证据和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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