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一头连着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一头关乎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在城市道路交通纠纷处理一线,大量案件交织着法律适用分歧、保险理赔争议、当事人情绪对立等多重现实难题,既需要严谨的法律专业能力,也离不开柔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智慧。本次专访对象古俊杰律师,身兼律所业务负责人与特邀调解员双重身份,长期扎根呼和浩特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领域,兼顾诉讼代理与人民调解实务,年均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500余件,在破解保险理赔争议、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化解营运车辆损失纠纷等方面积累大量实务经验。本次专访围绕道交纠纷办理实务、调解工作实践、维权难点破解等内容展开,展现法律从业者立足专业守护群众合法权益、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执业实践。
古俊杰,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现任内蒙古赋盈律师事务所道交调解中心主任,同时担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新城区道路交通一体化平台负责人。深耕道路交通事故法律实务多年,兼具诉讼代理与人民调解双重实务经验,主要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肇事罪、侵权责任纠纷相关案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交通肇事刑事自诉、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等疑难案件。曾获评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道交纠纷领域),收获委托人赠送的致谢锦旗,凭借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得到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认可。依托所在律所专业团队支持,律所内部超六成律师具备法律硕士或者博士学历,为案件办理提供团队层面的专业支撑。
多年执业历程中,古俊杰聚焦交通肇事刑事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营运车辆损失争议、保险理赔抗辩等核心业务领域,形成诉讼代理与诉前调解并行的服务模式,既可以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可以依托诉调对接机制推动矛盾非诉讼化解,降低当事人时间与经济成本。结合实务办理的典型案件,可以直观看到其处理道交纠纷的办案思路。
在一起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当中,被告人史某醉酒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醉酒行走于机动车道的行人巴某发生碰撞,造成巴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136.89mg/100ml,交管部门认定史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具备现场等候报警构成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等量刑情节,同时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法院终采纳相关意见作出裁判。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综合审查醉酒驾驶、事故责任划分、自首谅解、被害人过错等多重量刑要素,区分民事赔偿协商与刑事处罚之间的法律边界,兼顾被害方情感诉求与被告人法定量刑情节。
在法院委派调解的营运车辆损失纠纷当中,武某驾驶小型客车追尾王某驾驶的营运出租车,交警认定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出租车严重受损,出租车驾驶员王某连同搭班司机就营运损失产生纠纷,案件由新城区人民法院委派至古俊杰开展调解工作。案件存在道交纠纷调解两类常见难点,一方面肇事方认为营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对间接损失赔付主体存在认知误区;另一方面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难以完全支撑自身主张。在调解阶段,古俊杰与承办法官沟通明确调解方向,采取背靠背沟通的方式,分别向各方开展普法释法,安抚当事人情绪,释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对应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疏导协商,被告一次性支付营运损失,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该类案件的处理提示,营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中间接损失,保险通常不予赔付,需要侵权人自行承担,调解前期减少双方直接对峙,通过分次沟通寻找协商突破口,有助于缓和对立矛盾。
还有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董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杨某驾驶小轿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死者配偶邸某属于视力盲二级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村委会证明效力不足,同时主张夫妻仅有扶助义务,不属于被扶养人范畴。接受委托后,古俊杰收集残疾人证、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结合《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条款,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成年被扶养人的规定开展法律论证。法院审理后认定邸某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包含1555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为受害家庭争取到应有的赔偿,也为此类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谈及多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工作感悟,古俊杰表示,交通事故案件大多属于民生类案件,案件背后往往是受伤人员的康复、遇难者家庭的生活困境、营运从业者的生计问题,不能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很多当事人遭遇事故之后,缺乏法律知识,面对保险公司、复杂的赔偿计算容易陷入被动,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容易升级,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既要守住法律的尺度,也要体察当事人现实处境。
在诉讼案件办理层面,证据是维权的根基。无论是伤残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营运停运损失,每一项赔偿主张都需要匹配对应的证据材料,实务当中不少当事人维权受阻,并非法律没有相应规定,而是证据收集不完整,举证存在短板。律师的工作,不只是开庭辩论,更多的功夫要下在庭前,梳理固定证据,厘清案件争议焦点,针对保险公司常见抗辩提前做好法律论证,才能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针对诉前调解工作,古俊杰认为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具备便捷免费的优势,但调解不等于无原则的和稀泥。调解首先建立在查清事实、讲清法律的基础之上,面对双方分歧较大的纠纷,不宜频繁组织面对面协商,避免激化冲突,应当分步开展普法疏导,引导各方理性看待自身诉求。调解工作讲究耐心在先,思考在后,认真倾听各方诉求,捕捉协商突破口,平衡各方合法利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减轻当事人诉讼拖累。同时他也提到,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关注后续履约情况,真正实现矛盾实质化解。
谈及对今后工作的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的看法,古俊杰认为,道路交通纠纷还会持续涌现出新情况,营运新业态、非机动车事故、保险理赔新争议不断出现,对法律实务工作者持续学习提出更高要求。后续会继续坚持以法为基、以情动人的工作理念,一方面持续做好诉讼代理工作,针对交通肇事刑事、人身损害赔偿等疑难案件打磨办案能力;另一方面继续做好法院委派调解工作,发挥道交一体化平台的作用,把矛盾化解工作向前延伸。
道交纠纷的妥善处理,离不开法官、调解员、律师多方力量协同。法律从业者既要做好个案维权,也应当承担普法的社会责任,借助案件办理向普通群众普及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证据留存等法律常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维权观念。作为身处基层一线的法律人,应当立足本职,兼顾法理和情理,把维护群众权益落到每一件具体案件之中,为道路交通领域矛盾化解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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